神吩咐許願的律例(民卅)

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,要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(民 30:2)

本章講述神在許願的事情上提出條例,要選民按照神的方式來還願,重點為如果向神許願,就要說到做到、不可食言。神是看人的內心,所以要用誠實的心來向神許願,並用合理、能做到的方式向神還願,才不會像6節後半提到的,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也就是向神許願了,神幫助你達成願望,但卻做不到還願的內容,這是神所不喜悅的。你向神許願,償還不可遲延,因他不喜悅愚昧人,所以你許的願應當償還。你許願不還,不如不許(參傳 5:4-5),當勉勵自己對神信守承諾,不要成為失信的愚昧人。

這是丈夫待妻子,父親待女兒,女兒年幼、還在父家,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。(民 30:16)
在本章的3-5節、7-8節,以及9-15節,分別講述出嫁的人、已出嫁的人、寡婦或被休的婦人等,關於許願的律例。這幾節所提到這三種角色的人,許願的情境,如在女子年幼或未出嫁時,他的許願需要經過父親的同意,如果已經出嫁了,他的丈夫可同意他的許願成立不成立,因為他們需要對女子所許的願負責,他們有權廢去或堅定,也表示女子尊重父親與丈夫,而寡婦或被休的婦人,能自己做主,他所許的願可以成立。

你們作妻子的,當順服自己的丈夫,如同順服主。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,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;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。(弗 5:22-23)
讀完本章經文,讓我想到,在未出嫁時,父親是一家之主,所以要尊重父親的決定,父親也要對所做的決定負責;出嫁了,丈夫就是妻子的頭,妻子是丈夫的身體,夫妻是一體的,一榮俱榮,一損俱損,所以妻子要尊重丈夫,丈夫也要愛妻子,讓神掌權管理,遵照神的旨意彼此相待,這就是蒙福的家庭。

或許在凡事講求平權的世代,我們認為舊約歷史好像是老舊觀念,然而,這些主從關係的規定,指明我們個人與神之間、教會與基督之間的關係,順服不是屈就,卻是蒙受恩典蔭庇、走在正確道路上的最佳途徑。身為基督徒,相信我們不僅要學習順服慈愛的神,更要對這位信實、公義的神,信守承諾與「願」,切莫失信於神,違逆了神的吩咐!

凡敬畏耶和華,遵行祂道的人,便為有福!(詩 128:1)

By 梁倚樂(高中班學員)

真耶穌教會石牌教會、天母教會線上講道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當我煩躁不安、沉吟悲傷、不肯受安慰時(詩七十七)

若不重生,不能見神的國(約三)

當剛強壯膽(書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