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所憎惡之物,要十分厭惡、十分憎嫌(申七)

他們雕刻的神像、你們要用火焚燒、其上的金銀你不可貪圖、也不可收取、免得你因此陷入網羅.這原是耶和華你 神所憎惡的。可憎的物、你不可帶進家去、不然、你就成了當毀滅的、與那物一樣.你要十分厭惡、十分憎嫌、因為這是當毀滅的物。(申 7:25-26)

摩西在此轉達了神的叮嚀,這樣的叮嚀,有如慈祥的父親般諄諄教誨,特別提醒以色列選民「遵命蒙福、違命受詛」的命令,只要遵守祂的命令,且切實遵守,神就會按照與先祖所立的約,守約施慈愛,直到千代。

所以你要知道耶和華你的 神、他是 神、是信實的 神、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、守約施慈愛、直到千代.向恨他的人、當面報應他們、將他們滅絕.凡恨他的人必報應他們、決不遲延。(申 7:9-10)

這裡可以看出所要遵守的命令,有個原則,就是:愛神所愛、恨神所恨。(不單只是愛)。雖然神就是愛,但是祂同時也是忌邪的神,是愛恨分明的神。這裡神給了一個命令:對於關於偶像的一切,要完全滅絕,而且對於這些事物,「要十分厭惡、十分憎嫌」

想起啟示錄七教會的最後一間教會,就是老底嘉教會。他的問題,就是在信仰上「不冷不熱」。

我知道你的行為、你也不冷也不熱.我巴不得你或冷或熱。你既如溫水、也不冷也不熱、所以我必從我口中把你吐出去。(啟 3:15-16)

這裡的「不冷不熱」到底是什麼問題?簡單來說,就是對於神所愛的沒有展現熱切、瘋狂、甚至願意捨己的去愛慕;反倒對於神所厭惡的,沒有表現出堅決地排斥、避之唯恐不及的態度,甚至還不在意地將他們留下。但是,這不冷不熱的老底嘉教會在面對指責時,竟毫無悔罪之心地反駁:

你說:「我是富足、已經發了財、一樣都不缺。」卻不知道你是那困苦、可憐、貧窮、瞎眼、赤身的。(啟 3:17)

老底嘉教會的自認為富足,好比一間教會自認為已經很好、無懈可擊。或是一個人自認為已達到很好的靈修,不需再長進。可是在神眼中卻是那「困苦、可憐、貧窮、瞎眼、赤身的」,缺乏屬靈眼光做自省、自覺。因為該追求的,不夠熱切努力去追求;不該追求的,甚至是在神眼中那可憎的事物,反而不夠冰冷,也就是沒有勇敢地去拒絕。

今天我們要呼應神所愛的兒女這樣的身份,就該愛神所愛的一切,且要熱切地去愛;對於神所憎恨的,特別是拜偶像的一切,要十分厭惡、十分憎嫌,不可以有一點姑息。但是,我們是否真知道神所愛的是什麼?且明白神所厭惡的,又是什麼?

(保羅說:)凡較力爭勝的、諸事都有節制.他們不過是要得能壞的冠冕.我們卻是要得不能壞的冠冕。所以我奔跑、不像無定向的.我鬥拳、不像打空氣的。我是攻克己身、叫身服我.恐怕我傳福音給別人、自己反被棄絕了。(林前 9:25-27)

By 高春霖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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